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 出境未滿2年,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事實辦理遷出登記。
戶籍遷出後仍係中華民國國民,嗣後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當事人如需恢復戶籍,另提憑國民身分證、印章、蓋有入境章戳之我國護照、遷入地之有效戶口名簿、單獨立戶另提憑房屋證明(如房屋所有權狀、最近1期且已完稅之房屋稅單)等文件正本,由本人、戶長或委託他人(另提憑委託書正本)至遷入地戶政事所即可申辦遷入(恢復戶籍)登記。 至戶籍遷出後,有關涉及個人權利義務事項,如健保資格、兵役、選舉權、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社會福利津貼等,請洽詢相關主管機關處理,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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