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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辦理無名(主) 遺體接運事宜違者究責罰款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發稿日期:99年8月11日
聯 絡 人:楊薏霖
聯絡電話:0988863816、02-87329689
依法辦理無名(主) 遺體接運事宜違者究責罰款
針對洪健益議員99年8月10日召開記者會有關『無名(主)屍體』之議題,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指出,為防止不肖殯葬業者搶運屍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之規定,憲警人員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非依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並且違反者除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8條移送所屬機關依法處外,並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屍體業己經家屬認領,有關遺體運送及後續處理,均尊重喪家家屬意見。殯葬管理處也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殯儀館接獲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合法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至於部分員警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一節,殯葬處現正依法處分中。
另有關洪健益議員於記者會所指「無名屍得標業者,家屬認領屍體時,不僅可向殯葬處領取無名屍處理費,又可向家屬收相關手續費」之情形,殯葬處表示,如經查屬實,家屬得依民事上不當得利的規定,向業者請求返還該費用,殯葬處亦可依契約規定,得向業者處以該項費用3倍之違約金,如經殯葬處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未改善者,將依契約第16條規定終止契約,同時殯葬處已要求第二殯儀館於家屬認領遺體時,應主動告知家屬相關權利,無須支付費用予接運遺體業者。在此亦特別向民眾宣導,在遺體未經通知認領前所生的遺體處理費用,家屬是可以拒絕給付給殯葬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