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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呼籲,為維護學區兒童分發之公平性,遷戶籍應有居住事實。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聯絡人:張春香
  • 聯絡資訊:27256236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新聞稿
發稿單位:戶籍行政科
發稿日期:99年5月10日
聯 絡 人:科長 陳泉壽
聯絡電話:2725-6245,0912575270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254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呼籲,為維護學區兒童分發之公平性,遷戶籍應有居住事實。
有關報載民眾為就讀明星學校,以「租戶籍」的方式辦理遷徙登記,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表示,申請遷徙登記應有居住的事實,學區兒童辦理戶籍遷入登記,亦應有實際居住。如有疑似無居住事實虛報戶籍或有檢舉未按址居住案件時,戶政所均會進行查察,如確係未實際居住,即依規定程序追查並催告其遷至實際居住地並處以新臺幣3,000~9,000元罰鍰。
民政局表示,臺北市近二年明星學區(中正區、大安區)之遷出人口數均大於遷入人口數,尚未發現明顯此類遷入異常現象,但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徙案件時,均依戶籍法及內政部函釋相關規定,審查民眾提憑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始受理遷徙登記。對於拿租賃契約申請戶籍遷入,依照規定租約要經過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但若未經公證時,亦可持房屋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完稅單影本,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章後,亦可辦理遷入登記。
為了維護學區兒童分發的公平性,民政局呼籲民眾遷戶籍仍要有實際居住,且已轉知各戶所於民眾辦理遷徙登記時應特別注意遷入之異常情形,並繼續執行1址8公民戶籍清查計畫及日常檢舉案之查察。民政局也會加強虛報遷徙之宣導,以避免民眾誤觸戶籍法將撤銷遷入登記並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