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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第三胎以上加碼5,000元 設籍期間縮短且採計北北基設籍期間 實質保障民眾權益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稿單位:人口政策科
發稿日期:110年8月24日
聯絡人:吳科長重信
聯絡電話:02-27256258

今日(110年8月24日)市政會議審議通過「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修正草案,今(110)年9月起,獎勵金金額及領取資格條件將大幅修改,110年9月1日(含當日)後出生之新生兒將可受惠於新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共計3項:設籍期間由1年修正縮減為10個月、北北基連續設籍期間,臺北市都併計入10個月設籍期間、第三名以上之新生兒每胎加碼5,000元(發放2萬5,000元)。

本次修法主要考量女性懷孕週期一般約為10個月,為保障遷入臺北市後才懷孕之婦女,故將現行條文所定須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之規定,修正縮減為10個月;另因北北基已形成共同生活圈,市民戶籍遷徙頻繁,若市民因為遷徙戶籍及非預期懷孕等因素,導致雙邊縣市皆因設籍期間未滿,而無法領取生育獎勵金,影響市民權益甚鉅;另考量北北基生育獎勵金每胎(北市第3名以上除外)皆為2萬元,在相同基礎下,為保障北北基居民權益,故規定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本市前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基隆市或本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臺北市,共同計入10個月設籍期間;另為減輕養育三名以上子女家庭之負擔,增訂第三名以上之新生兒加碼5,000元,核發2萬5,000元獎勵金。

我國同性婚姻法制化於108年5月24日上路,目前同志家長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可透過繼親收養程序,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故修正辦法明訂同性配偶繼親收養,該養父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母,以明文保障同志家庭申請獎勵金之權利。
 
除了生育獎勵金,市府也投入資源在建構托育幼教公共支持,希望養兒育女和照顧工作公共化,建立友善托育支持環境,減輕新生兒家庭生養小孩的負擔,也讓女性能減少生兒育女可能會面臨到的機會成本。本次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規定大幅度修改,就是希望讓臺北市民敢婚、敢生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