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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他人代辦戶政業務時,委託書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按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當事人在國內無法親自辦理,委託他人代辦戶政業務時(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遷徙等)時,應出具委託書,該委託書之作成,應依民法第3條規定須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