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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民國105年9月10日修正「戶政機關受理申請指定送達地址作業要點」辦理。

    二、適用對象:有行為能力之人。

    三、辦理戶所:得向任何一戶所臨櫃親自或委託申辦或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全球資訊網站申請。

    四、指定送達地址辦理類別:

    1. 申請指定送達地址。
    2. 變更指定送達地址。
    3. 廢止指定送達地址。
    4. 查詢指定送達地址。

    上述申請指定送達地址,由申請人以國內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牌地址擇一指定。

    五、辦理指定送達地址,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 申請人親自辦理申請、變更、廢止、查詢指定送達地址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該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親自辦理廢止指定送達地址者,併應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 委託辦理者,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之委託書。但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