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先依歸化國籍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戶政事務所將會層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二、內政部許可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三、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辦「臺灣地區居留證」,並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四、已提出喪失原屬國籍證明後,再按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居留滿一定期間後【自核准居留之日起,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 ;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再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五、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後,即可向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