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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離婚後,要如何取得身分證?

  • 類別:戶籍登記 ,簿證核發 ,門牌檢索換發,國籍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外籍配偶離婚後,因喪失依親的居留事由,原則上無法在臺灣繼續居留,也無法歸化我國取得身分證,但如有特殊情形,例如: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會面交往或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等情事,則可以新事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繼續居留。舉例來說,外籍配偶離婚後,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有監護權或會面交往者,如要申請取得國民身分證,要先依國籍法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國籍歸化,並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一、欲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二、申請歸化國籍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
(二)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證明文件。
(三)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四)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外籍配偶如原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已繳驗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離婚後迄申請時,無出境紀錄,得准予免繳附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五)最近 2 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背面書寫姓名)。
(六)證書規費新臺幣 1,200 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三、歸化我國國籍經許可後,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於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後,並在臺灣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始能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俟取得定居證後,方可在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四、初設戶籍登記所需文件為:
(一)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規格請詳見內政部戶政司網站
(三)初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如欲了解申辦歸化國籍應繳證件,可連結內政部戶政司網站參閱,首頁-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所需文件請洽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5388/7181/7184/7193/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