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臺北市(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期間)。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臺北市,並於出生後60日內在臺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逾期視為放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