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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新住民(外籍配偶)持有居留證後,至取得身分證之辦理程序?應備文件為何?

  • 類別:新住民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人口政策科

一、依國籍法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國籍歸化(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須合法居留繼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

(二)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三)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申請人免附,由戶政機關代查)。

(四)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第3條所定之證明文件。

(五)相片1張(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六)證書規費新臺幣 1,200元。(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

二、經許可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且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三、

已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並在臺灣居留滿一定期間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再向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初領國民身分證。

四、申請初設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所需文件為:

(一)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照片(最近2年內所拍攝符合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查詢)。

(三)初(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初領國民身分證,規費新臺幣50元。

◎應繳證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驗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所需文件請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辦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np.asp?ctNode=29679) ◎如欲了解申辦歸化國籍應繳證件,可連結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參閱,首頁-法規與申辦須知-國籍申辦須知-國籍變更申請書暨提憑證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