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9月修訂之「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增訂同性配偶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子女,該養父母視為新生兒之父母之規定。 若生母/生父本身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可直接申請;若生母/生父本身不符合,養母/養父始符合本市生育獎勵金申請資格,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於戶政事務所辦妥收養登記即可申請生育獎勵金。 ※生育獎勵金設籍規定可至助您好孕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