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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起掘應由墳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起掘許可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聯絡人:張春香
  • 聯絡資訊:02-27256236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發稿日期:99年6月3日
聯 絡 人:副處長楊薏霖
聯絡電話:(02)8732-9708 0988-863-816
墳墓起掘應由墳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起掘許可
  
  有關6月3日蘋果日報報導陽明第一公墓旁私地墳墓起掘證明及遺骨放炒鍋烤以噴槍烤成灰乙事,臺北市殯葬處(以下簡稱殯葬處)特別提出說明:經殯葬處查證該案緣起於王姓家屬委託之鄭姓造墓商未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循合法之途逕向殯葬處墓政管理課辦理起掘許可,該造墓商又私自火化遺骨,以致造成王姓民眾的誤解。
  殯葬處表示,該處墓政管理課一直未收到王姓家屬或其委託人鄭姓業者的起掘申請。對於向五股鄉公所取得之起掘證明係業者的行為。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公墓內之墳墓棺柩、屍體或骨灰(骸),非經直轄市、市、鄉(鎮、市)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不得起掘。」故臺北市轄區內的墳墓,墓主如果有起掘的需要,應向殯葬處提出申請。該處並表示未經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而起掘者,處行為人3萬~10萬元罰金。該處並重申遺體或遺骨火化,在臺北市應向殯葬處第一、二殯儀館提出火化爐使用申請,取得火化許可證後方得火化。
  另查陽明山第一公墓業已於民國70年8月24日由臺北市政府公告禁止申請埋葬,且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私人設置墳墓有更明確的規定,該王姓民眾於79年於陽明山私有土地上設置墳墓有違反該條例之虞。殯葬處重申目前臺北市僅有富德公墓可供民眾申請埋葬,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2條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的規定;本市其他公、私有地是禁止埋葬設置墳墓,該處呼籲民眾可利用其經管之詠愛園區,選擇利用樹、灑葬等多元環保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