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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來台誤報個人資料,日後更正戶籍須提憑相關證明文件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聯絡人:張春香
  • 聯絡資訊:02-27256236

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發稿日期:99年6月23日
發稿人:李慶龍
聯絡電話:2358-7877 分機102

早年來台誤報個人資料,日後更正戶籍須提憑相關證明文件
有關臺北市議會李議員新召開記者會,陳情吳○英先生更改父母親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案,戶政事務所死守法規,行政僵化1事,大安戶政表示早年國民政府播遷來臺時,許多軍人、學生跟著軍隊長官或學校老師隨同來台,當年初次申報戶籍時,有部分民眾或迫於其他外在原因,陰錯陽差的向戶政機關誤報個人基本資料,而取得「新」身分,隱姓埋名的在臺灣開始了新生活。但自從開放國人回大陸探親之後,有些民眾或為認祖歸宗,或為財產繼承的經濟考量,開始向戶政事務所詢問可否更正個人戶籍資料。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由於身分資料的更正,對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影響甚鉅,戶政事務所於受理這些更正案件時必須審慎處理,而戶籍法等相關法令也規定,個人資料的更正必須提憑明確的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如果文件來自大陸,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文件須經過海基會驗證始可受理。
本案吳○英先生當初於35年10月1日初次設籍時,不但申報父母姓名錯誤,連出生年次也報錯。92年1月中旬吳先生持憑未經海基會驗證的福清縣鏡洋鄉敦頭村民委員會證明影本,及自行撰寫的陳述書向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父母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因該村民委員會證明為影本且未經海基會驗證,大安戶政乃函請吳先生將該證明文件正本先送交海基會驗證,或持憑其他核發日期在初次申報戶籍之前的證明文件,再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更正事宜。
因吳先生一直未能將該份村民委員會證明送交海基會驗證,吳先生轉採向法院自首方式,承認當初確有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意圖,惟因已逾法律追訴期限,獲法院判決不起訴。大安戶政乃將此案專簽函轉內政部尋求解決,因吳先生所提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並未敘明依據何種資料認定其正確的出生年月日,且檢察官亦未對自首事實做實質調查,故仍需補提其他足資證明資料再為辦理。嗣後吳先生針對本案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因吳先生無法提出具證據力之證明資料而遭駁回。
今吳先生透過記者會再次提出陳情,民政局將請大安戶政事務所再綜理本案相關資料,專案研議是否有突破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