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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澄清申請以同姓名改名不會影響他人隱私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聯絡人:張春香
  • 聯絡資訊:27256236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新聞稿
發稿單位:戶籍行政科
發稿日期:99年3月29日
聯 絡 人:科長 陳泉壽
聯絡電話:2725-6245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254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澄清申請以同姓名改名不會影響他人隱私
對於今日臺北市議員陳孋輝在民政質詢指出,民眾申請以同姓名改名時,要附同姓名戶籍資料,變相鼓勵改名民眾竊取同姓名者隱私,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表示現行改名係依據內政部函頒姓名條例規定辦理,係由中央所訂定且為全國統一性規定。
民政局表示民眾申請依姓名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在同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改名者得申請改名,惟申請人須提供同姓名者之設籍資料,而同姓名者之戶籍資料依內政部民國91年函釋規定,其所附繳戶籍資料由申請改名當事人書面提供或口頭提出同姓名者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即刻查明後直接列印參考附卷,不再發予改名申請人,亦不會外流,故戶所會保障申請改名者及與其同姓名者隱私及權益,並無竊取隱私之虞。
另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亦表示,依姓名條例立法意旨,以同姓名申請改名之民眾,是在現實生活環璄中,因同名同姓者所帶來之困擾,故此類民眾,多數已得知同姓名之個人資料,惟目前實務上,會以同姓名條款申請改名之民眾,大多數均曾以特殊原因申請2次改名。故陳議員希望戶所主動協助其尋找同姓名之戶籍資料,由於與姓名條例意旨及實務作法不符,而姓名條例係由內政部訂定,故對於陳議員提出之建議,民政局會函報內政部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