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劉家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罰鍰未繳案仍應依原裁罰執行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聯絡人:張春香
  • 聯絡資訊:27256236

劉家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罰鍰未繳案仍應依原裁罰執行
發布機關:臺北市選舉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0/3/24
聯絡人: 黃副總幹事細明
聯絡電話:02-27233372轉103 0952896189
   劉家昌先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罰鍰未繳,99年3月19日上午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說明,行政執行處將劉員執行詢問筆錄函送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請選委會於文到5日內表示意見並函復該處。臺北市選委會本日召開第263次委員會議決定:「行政機關無法推翻法院之確定判決,本案函復臺北行政執行處,依原裁罰執行。」
本案係因89年3月17日晚上,第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連蕭陣營於中正紀念堂舉辦「新臺灣、故鄉情-春季藝術嘉年華會」造勢大會中,劉家昌先生公布民調,違反當時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經臺北市第7屆選委會89年6月7日第198次委員會議通過新臺幣250萬元罰鍰。案經訴願及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劉家昌上訴駁回」。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因劉家昌先生並未繳交罰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於94年6月21日將本案移送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當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2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係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於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違反同法第47條第2項之規定時,得於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之範圍內,行使裁量權,科處罰鍰,而此等行政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並非完全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如裁量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時,更不得違反授權之目或超越授權之範圍,凡此均屬裁量時應遵守之義務。查劉家昌先生違法公布民意調查資料時,經他人勸阻,仍執意為之,並自稱甘願受罰,顯見其有主觀之故意,違法情節非輕,則被上訴人裁處最高額之罰鍰,自難謂有違比例性或必要性。本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表示:「原處分係由第7屆選委會討論決定,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行政機關無法推翻法院之確定判決,沒有再討論的空間,本案將函請臺北執行處依其職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