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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呼籲家暴案件被害人注意自身權益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聯絡人:陳泉壽
  • 聯絡資訊:1999轉6245

有關臺北市議員李新98年10月5日在民政質詢時指出,家暴案件之加害人申請戶籍謄本時居然載有受暴之前配偶新居地址案,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表示,因家暴申請離婚之民眾可持載有戶籍資料保密之保護令正本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事宜。


現行戶籍謄本核發作業係依據戶籍法第65條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辦理,民政局呼籲家暴案件之被害人於取得法院核發有關家庭暴力案件之保護令,如已載明禁止加害人申請閱覽、交付被害人之戶籍謄本登記資料時,為維護自身安全,應儘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以避免加害人申請被害人之戶籍謄本。


另內政部自98年7月29日起規定:「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故未來此類案件應可避免記事欄位被加害人申請列印情事。
最後民政局也呼籲因家暴申請離婚之民眾,尚未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保密註記者,應儘速持保護令正本至戶所辦理註記以保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