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暨「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於100年12月14日發布施行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發稿單位:戶籍行政科
發稿日期:100年12月27日
聯 絡 人:科長 林純紀
聯絡電話:2725-6245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6253
「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及「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修正案,於100年12月14日發布施行。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因應「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公布施行,為符合實務作業,遂將「臺北市編(製)釘門牌作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道路命名作業要點」分別修正「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與「臺北市道路命名作業程序」,於本(100)年12月9日經簽奉市長核定後,於12月14日發布施行。
另民政局表示,本次修正內容以「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修正幅度較大,其中最大的變革項目,即依自治條例授權門牌格式由市政府定之,因此於修正條文中明定本市門牌格式修正為「區花門牌」。另外亦為配合自治條例罰則的施行,明定戶政事務所開立裁罰處分書前,至少有10天讓當事人限期改善的時間。此外,以往道路更名及門牌改編常因少數人的想法,戶政所即要辦理問卷調查,造成市民質疑行政資源浪費及對現住戶的困擾。為使道路名稱、巷弄門牌保有其安定性原則,民政局也將道路更名及門牌改編之申請訂定門檻比例,如經有需改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向戶政所提出申請。經戶政所問卷調查後有需改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才辦理道路更名及門牌改編。
民政局同時表示,過去戶政所在執行門牌編釘作業時,因都市建設突飛猛進、多元建築之發展,鑑於部分規定不符現況使用,多仰賴函釋來規範,致使規定散見於各年度函釋中,除承辦人員執行上不便,民眾認知上亦有所質疑,因此,本次修正即整合相關函釋統一規範於門牌編釘作業要點,俾利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員作業能有更明確規範,以保障市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