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機關便民服務
為提供市民朋友更便利的服務,本所與中正區公所、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健保署及外縣市戶政事所合作,育兒津貼、臺北市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卡、健保卡、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民戶籍登記單一窗口代收代辦服務。
此外,辦理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遷徙登記(遷入或住址變更登記)登記、死亡登記後,您知道可同時於本所同一櫃檯申請跨機關戶籍資料異動通報服務嗎?也可以透過自然人憑證,自行從「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最新戶籍資料通報至您指定的機關。
代收代辦服務臨櫃申請資訊
- 請詳閱注意事項,戶政事務所為代收代辦機關,非負責審核申請項目之內容,審核情形請洽權責機關。
受理 機關 | 服務項目 | 注意事項 | 服務流程 及處理時間 | 權責機關 聯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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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 育兒津貼申請 (每月2,500元)
| 臺北市育兒津貼: 1.照顧5歲以下兒童。 2.兒童及申請人(兒童之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兒童權利義務一方、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 3.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本款情事,亦同。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兒童未領有政府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或其他生活類之補助或津貼。 註: *.上列第2點所稱設籍本市一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上列第2點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之限制: A.兒童未滿一歲,其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市,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B.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不受上列第2點設籍本市之限制。 | 翌日以「紙本申請書」轉送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臺北市0-5歲育兒津貼方案審查期限為50天,申請衛福部0-2歲育兒津貼方案審查期限為73天。 | 中正區公所社會課02-23416721轉分機274 |
衛福部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1.育有未滿二歲 (含當月 )兒童。 2.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 (或監護人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3.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5.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 註:「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依法不得併領。 |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 | 臺北市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
| 1.兒童需設籍臺北市,並為第3胎以上子女。 2.由兒童的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向臺北市任一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可委託辦理。 | 本所服務窗口 02-2394-8838轉分機252 |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新生嬰兒健保卡申請
| 1.新生兒須依附投保身分為「在保中之被保險人」的父或母;如父母均為「眷屬」身分,請洽新生兒依附投保之投保單位、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辦理。 2. 未婚媽媽之新生兒原則依附投保身分為「在保中之被保險人」的母投保;但同時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者,可選擇「在保中之被保險人」的父投保。 3.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故新生兒依付投保應選擇依附薪資較低者投保。 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 5.須與出生登記同時辦理,已完成出生登記者請洽投保單位、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辦理。 | 以通報系統傳送,健保署於接獲資料之日起約7個工作天完成新生兒投保,並依登錄「健保卡寄送地址」選項之地址寄出新生兒健保卡。 | 審查進度查詢:健保署臺北業務組02-2191-2006、發卡科02-2348-6325~8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身分資料變更換發健保卡申請
| 1.限姓名變更、出生年月日變更、身分證字號變更。 2.申請有照片健保卡:使用戶役政系統檔存照片或照片後補,自行上傳。 3.若欲申請無照片健保卡,請逕洽健保署辦理。 4.費用繳交:製卡工本費為200元,臨櫃洽辦完成後,須在14個工作天內自行於超商、ATM或金融機構完成繳費,待費用轉入健保署後才會開始製卡。自行上傳照片者需費用及照片上傳完畢才製卡。 5.入帳時間預估:超商繳費約需3個工作天,ATM或金融機構繳費約30分鐘。 | 以通報系統傳送,健保署於確認入帳後約7個工作天完成製卡逕寄申請人,如有需要瞭解作業進度事項,請洽健保署臺北業務組。 | 審查進度查詢:健保署臺北業務組02-2191-2006、發卡科02-2348-6325~8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身分證及健保卡同時遺失申請補發
| 1.限身分證及健保卡同時遺失。 2.申請有照片健保卡:使用戶役政系統檔存照片或照片後補,自行上傳。 3.若欲申請無照片健保卡,請逕洽健保署辦理。 4.費用繳交:製卡工本費為200元,臨櫃洽辦完成後,須在14個工作天內自行於超商、ATM或金融機構完成繳費,待費用轉入健保署後才會開始製卡。自行上傳照片者需費用及照片上傳完畢才製卡。 5.入帳時間預估:超商繳費約需3個工作天,ATM或金融機構繳費約30分鐘。 | 以通報系統傳送,健保署於確認入帳後約7個工作天完成製卡逕寄申請人,如有需要瞭解作業進度事項,請洽健保署臺北業務組。 | 審查進度查詢:健保署臺北業務組02-2191-2006、發卡科02-2348-6325~8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初設戶籍者換發健保卡 | 1.限已領有健保卡者 2.申請有照片健保卡:使用戶役政系統檔存照片或照片後補,自行上傳。 3.若欲申請無照片健保卡,請逕洽健保署辦理。 4.費用繳交:製卡工本費為200元,臨櫃洽辦完成後,須在14個工作天內自行於超商、ATM或金融機構完成繳費,待費用轉入健保署後才會開始製卡。自行上傳照片者需費用及照片上傳完畢才製卡。 5.入帳時間預估:超商繳費約需3個工作天,ATM或金融機構繳費約30分鐘。 | 以通報系統傳送,健保署於確認入帳後約7個工作天完成製卡逕寄申請人,如有需要瞭解作業進度事項,請洽健保署臺北業務組。 | 審查進度查詢:健保署臺北業務組02-2191-2006、發卡科02-2348-6325~8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亡故者健保退保 | 1.自107年8月13日起實施 2.向健保署通報逕辦亡故者健保退保作業者,家屬僅需轉知亡故者所屬投保單位(公司行號、職業工會或農、漁會)知悉,並自亡故當月起不計收健保費。 3.亡故者健保以被保險人身分加保,如有依附亡故者投保的眷屬亦會隨同轉出,無需再行申辦。該等眷屬應儘速依適法身分辦理健保加保作業,並以轉出日銜接加保,以避免影響健保就醫權益。 | 本項通報服務資料登記之後,隔日即會傳送健保署,健保署將依據亡故者健保投保情形約3至5個工作天完成健保退保作業。 | 如需瞭解作業進度事項,請逕洽詢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勞保生育給付 | 1.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2.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3.申請人(被保險人)或受託人提供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須為申請人本人國內之帳戶;另限本人台幣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並請將資料確實填寫正確,以免無法入帳。 | 以通報系統傳送,如有需要瞭解作業進度事項,請洽勞工保險局。 | 勞保生育給付案件請逕洽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更正,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866 |
國保生育給付 |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2.申請人(被保險人)或受託人提供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須為申請人本人國內之帳戶;另限本人台幣帳戶,勿使用公司戶、外匯或黃金存摺帳戶,並請將資料確實填寫正確,以免無法入帳。 | 國保生育給付案件請逕洽勞保局國民年金組給付一科更正,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6011。 | ||
家屬死亡給付 |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2.被保險人與死者皆於國內有戶籍者,才可辦理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跨機關服務。 3.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同一保險事故,符合請領條件有2人以上時,應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 |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案件請逕洽勞保局職業災害給付組死亡給付科更正,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63。 | ||
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各戶政事務所 | 出生(同時認領)登記、原住民身分登記 | 1.服務對象為設籍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居民。 2.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2:30、13:30-17:00 (12:00-12:30彈性上班時段,採先行收件方式) 3.每件均須收取掛號郵資43元郵票或現金。 4.如有違反戶籍法相關規定裁處行政罰鍰,以郵政匯票繳納。 5.辦理過程須等待戶籍地戶所審核,等待回覆時段,如本所等候人數較多時,請配合先本所人力調度,先行處理現場洽公民眾,至後方等候區稍候。 6.設籍臺北市、新北市旅居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之居民,也能就近在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各戶政事務所申辦左列戶政業務項目。 | 以行政協助方式代為處理,辦理過程須等待戶籍地戶所審核回覆,需較長辦理時間。 | 本所服務窗口 02-2394-8838轉分機258 |
國防部 | 國軍人員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 | 1.主動表明國軍人員本人或遺族本人身分,出具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身分,並告知辦理結婚、出生或死亡登記同時申請結婚、生育、喪葬或殮葬補助費跨機關通報服務,並同意電子戶籍謄本指定送達國防部。 2.可代為申請,需出具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查驗。 | 以通報系統傳送,如有需要瞭解作業進度事項,請洽詢問服務機關或電洽國軍各地區財務單位。 | 國軍各地區財務單位 |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臨櫃申請資訊(全國服務項目)
- 全國性服務項目於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資料異動時皆可提出申請。
- 請詳閱注意事項,戶政事務所為協助通報機關,非負責審核申請項目之內容,審核情形請洽權責機關。
通報 機關 | 受理業務 | 同意通報資料 (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僅作為聯絡使用) | 注意事項 | 通報方式 | 權責機關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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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機關 | 1.更新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房屋稅、地價稅等稅捐相關業務之納稅義務人資料及上開稅目稅捐稽徵文書送達處所等資訊。 2.以戶籍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出生日期、聯絡電話、電子信箱 | 1.可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2.戶長辦理全戶遷徙登記,得代為申請戶內人口之戶籍地址資料通報,無需檢附委託書。 3.通訊地址係提供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稅捐稽徵文書送達處所參考。 4.請視需要勾選通報稅務機關之稅目。 5.以戶籍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將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並以該稽徵機關之審核結果為準。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通報。 | 以網路系統傳送,時程須1至3天,通報完成將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您;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度與結果。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0800-08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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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 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 | 更新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上之個人基本資料
| 戶籍地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 | 1.變更監理單位資料前,申請人應先繳清交通違規罰鍰及積欠之稅費;如違規未清或積欠稅費者,無法變更行、駕照地址,請先排除前述無法辦理之原因後,再行申辦。 2.為避免您的個人資料與證件上登載的資料不同,造成身分證明上之不便,基本資料變更後,應儘速至監理機關,申請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等換發工作。 | 以網路系統傳送,時程須1至3天,通報完成將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您;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度與結果。 | 臺北市區監理所: 02-2763-0155 轉分機202或325 |
台灣電力公司 | 更改姓名通報更新用電戶名
| 姓名(必要條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必要條件)、聯絡電話(必要條件)、電子信箱 | 1.本項通報僅供已於戶政機關完成更改姓名登記者,通報將本人之用電戶名予以更新。 2.通報更新用電戶名,請提供新舊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用電地址電號,俾由台電公司審核用戶用電資料,其准駁情形,將另行通知。 | 以網路系統傳送,時程須1至3天,通報完成將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您;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度與結果。 | 台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服務中心:02-2378-8111 轉分機5101 「用戶電號」查詢專線:1911 |
臺北自來水處 | 更改姓名通報更新用水戶名、戶籍地址異動更新水費帳單寄送地址
| 新舊姓名(必要條件)、聯絡電話(必要條件)、水號(必要條件)、電子信箱 | 1.限本人姓名變更(非用水戶過戶)。 2.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3.需提供水號資料。 | 以網路系統傳送,時程須1至3天,通報完成將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您;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度與結果。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西區分處服務股: 02-3343-1657 |
地政機關 (內政部地政局) | 變更地籍資料
|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出生日期、聯絡電話、電子信箱 | 1.變更地籍資料以原登記資料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為限。 2.請依土地/建物坐落鄉鎮市區勾選所轄地政事務所。 3.本次申請變更地籍資料,仍須俟該管登記機關審核後,另行通知;經登記機關准許變更個人資料(戶籍住址及出生日期除外),應儘速向該機關申請換發權利書狀。 | 以網路系統傳送,時程須1至3天,通報完成將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您;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度與結果。 | 請洽各管轄地政事務所 古亭地政:02-2935-5369 轉分機111 建成地政:02-2306-2122 轉分機302 |
中央健康保險署 | 更新通訊資料 | 通訊地址(以寄發健保繳款單及相關通知事宜) 、聯絡電話、電子信箱。 | 請確認健保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戶籍登記相同。 | 以網路系統傳送,時程須1至3天,通報完成將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您;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度與結果。 | 請逕洽詢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或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 |
壽險公會 | 通報壽險公會亡故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 | 亡故者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申請人或受託人資料、聯絡電話 | 辦理死亡登記後,應詢問是否須申請將死亡資料通報至壽險公會轉請保險公司清查有無投保人身保險服務。 | 本項通報係交由各保險公司協助清查承保資料,併視個案查核流程個別通知保險受益人;通報案件清查結果不另回復申請人 。申請人如有申請查詢投保紀錄需求,請上壽險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於「投保紀錄查詢專區」下載申請表格後逕向該會申辦。 | 壽險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 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投遞至通訊地址 | 通訊地址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號或戶籍地址變更無需通報,系統會自動更新。 | 以網路系統傳送,時程須1至3天,通報完成將寄送電子郵件通知您;或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查詢」,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進度與結果。 | 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02-2396-1266 轉分機6616 |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臨櫃申請資訊(臺北市服務項目)
- 臺北市服務項目對象為臺北市民,外縣市居民如需服務請逕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 請詳閱注意事項,戶政事務所為協助通報機關,非負責審核申請項目之內容,審核情形請洽權責機關。
通報 機關 | 受理業務 | 同意通報資料 (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僅作為聯絡使用) | 注意事項 | 通報方式 | 權責機關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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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稅務人變更繳款書送達地址
| 通訊地址 | 1.限納稅人之行車執照地址欄、房屋或土地坐落於臺北市。 2.如您有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提醒您請儘速前往處理,以維護資料正確性。 | 以「紙本申請書」轉送,由稅捐處逕行釐正,不再函覆。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02-2393-9386 地價稅、房屋稅轉分機210 使用牌照稅轉分機207 |
台灣電力公司 | 申請電子帳單
| 電子信箱 | 1.限用電戶本人申請。 2.通報註冊完成後,台電公司將寄送「註冊確認」至您所填寫的電子信箱,請務必點及註冊確認信中之「超連結」,以開啟電子帳單帳號;否則,將無法收到該系統寄送之電費通知郵件。 3.日後登入電子帳單服務系統之帳號為您(用電戶本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預設密碼為「帳號」(英文字母大寫),初次登入後請自行修改密碼。 | 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請資料,通報註冊完成後台電會寄送「註冊確認」至您所填寫的電子信箱。 | 台灣電力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服務中心:02-2378-8111 轉分機5400 |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 死亡登記後供地政事務所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
| 手機號碼(作為簡訊通知使用) | 需填寫願意提供行動電話之同意書 | 每月以公文遞送申請書至古亭地政,並於申請次月5日發送簡訊通知。 | 古亭地政:02-2935-5369 轉分機109 |
瓦斯公司(大臺北區瓦斯公司) | 更新瓦斯帳單姓名及通訊地址
| 原姓名及變更後姓名、通訊地址 | 所屬區域:松山區、信義區、大安區、中山區、中正區、大同區、萬華區、士林區福華里及明勝里 | 每週以公文郵寄申請書至瓦斯公司,公文傳遞至瓦斯公司後約3工作日完成變更。 | 大臺北區瓦斯:02-2768-4999 |